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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习·悟原理 |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26-06-16 11:07   性别研究视界   (点击: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把我们党对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集中反映了党领导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根本主张,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2025年,全国妇联组织编写和出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系统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重要论述的权威辅助读物。性别研究视界开设专栏,刊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内容,以深化对新时代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学理性认识,推动新时代妇女儿童和家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本期推出第五篇《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是党和国家推动男女平等事业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一、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的一项带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主要体现在:重视和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让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在承认男女生理差异的前提下倡导男女两性权利、机会和结果的平等,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切实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一)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

自苏区时期,我们党就开始推动男女平等的立法工作。1929年10月,赣东北苏区颁布了《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了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们党将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男女平等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男女平等成为我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1995年9月,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政府提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向国际社会昭示了我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国家承诺。

2001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纲要。2005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法律。2006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 设置“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专节。2012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外重大场合,多次提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刻阐明了我国党和政府促进男女平等的坚定政治立场和价值主张。比如,2017年、2022年在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2013年、2018年、2023年三次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2015年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以及2023年在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前夕对妇女儿童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都强调了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突出了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为加快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进程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新时代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取得历史性成就。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提高妇女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突破80岁。在全力保障母婴安全基础上,积极推进妇幼健康全程服务,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下降,妇幼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我国已经建成世界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保障妇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性别差距基本消除,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巩固加强,各类高等教育中男女比例基本均衡。平均受教育水平的性别差距进一步缩小。

国家就业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逐步完善,不断拓宽妇女就业渠道。2023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3.2亿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3.3%。互联网创业者中女性更是超过一半 。女职工劳动保护得到大力加强,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农村贫困妇女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

积极推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全国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占比均达历史最高。女性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更加深入。妇女积极参与基层自治,居委会和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均有提高。

妇女社会保障安全网越织越密。妇女平等享有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覆盖全体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体系逐步建立,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全面推进;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实现了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的全覆盖。

(三)着力推动解决影响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

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来看,妇女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留守妇女、残疾妇女、老龄妇女、单亲母亲等困难妇女需要得到切实保障与关爱,支持家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仍需健全。

妇联要积极主动作为,着眼于发现问题,通过深入调研找到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同有关方面一起解决。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妇女工作原则,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对妇联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妇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为妇联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不断健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

(一)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

进入新时代,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我国建立起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步伐不断加快。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为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武器。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设立婚姻家庭编、人格权编,在强调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保护。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2024年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强调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全面回应妇女和女童在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财产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法治保障需求,强化制度设计、畅通救济渠道。

为机制化推进保障妇女权益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进一步将“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纳入“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主要目标。202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切实从法规、规章、政策的源头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促进妇女全面发展。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二)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2023年,36.5万人次妇女获得法律援助,自2022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持续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在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中撑起妇女权益保护伞。司法机关连续下发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突出问题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指引等,明确各方责任;开展专项行动,有力震慑犯罪发生;改革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开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绿色通道;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持续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针对未充分保障孕期、哺乳期妇女休息权益,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智力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通过公益诉讼实现有力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要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

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全国妇联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反家暴会商、就业性别歧视约谈等工作机制,出台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以及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等指导意见,配合开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工作。推动各地普遍建立党政主导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机制,对重点人群和家庭开展常态化走访排查、关爱服务,开创了把维权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的新样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12338妇女维权热线服务、妇联信访服务规范化,将预警触角前移。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推动妇女享受可感可及的法律服务,回应基层妇女健康需求,运用公益项目助力女童成长。

三、持续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一)依法依规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

加强公共政策供给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人口综合素质。深化教育卫生事业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妇女儿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妇女儿童思想道德素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完善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培育新型婚育文化,推进婚俗改革,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

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改革就业培训机制,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增加妇女劳动就业,支持青年女性创业,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二)关爱帮扶困难妇女群体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2025年,民政部、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1部门和人民团体下发《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关爱帮扶行动方案》,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促进就业增收,丰富精神生活,保障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其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努力实现老年妇女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培育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模式;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等,为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提供更多可感可及的公共服务产品。

(三)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推动以男女平等为重要内容的法治文化入脑入心、见行见效。加强面向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充分考虑妇女利益需求。加强面向法律工作者的宣传教育,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进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男女平等。加强面向妇女群众的宣传教育,聚焦提升妇女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引导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强面向家庭的宣传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崇德守法,树立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文明风尚。

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大力推进。在师范类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入男女平等教育内容。教育部2022年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相关课程包含宣传男女平等的内容。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17个省区市开展了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进课堂工作。

传媒环境和网络空间持续净化。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解读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政策举措、典型案例。创作推出一批展现新时代女性独立自主和勇敢自信形象的优秀作品。对有损妇女形象、歧视妇女的出版物进行整治。开展网络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含有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打造清朗网络空间,推动男女平等观念在全社会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形成关心关爱妇女的社会共识。

中国式现代化追求的是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全体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现代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中,要以法治之力筑牢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防线,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优越性。

编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第五章“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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