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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二:“新时代家庭友好法律政策的完善与落实”综述

2026-06-09 17:30   性别研究视界   (点击: )

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于5月13日在浙江省台州市共同举办“新时代家庭观的理论与实践”主题研讨活动期间,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当日下午主办了“新时代家庭友好法律政策的完善与落实”专题研讨会,全国妇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孟晓驷参会并讲话,六位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作专题发言,与会者围绕新时期完善和落实婚姻家庭建设政策法律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

孟晓驷会长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家庭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相继出台并不断完善,有力推动家庭建设迈向新的台阶。2026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婚姻家庭议题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对婚姻家庭发展做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部署。在有关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等诸多章节中,均推出了相关措施。例如,针对优化生育支持、精准降低家庭婚育成本而出台的育儿补贴、个税抵扣、普惠托育等一系列组合措施,以及倡导积极婚育观念、推进移风易俗、有效整治婚丧嫁娶中的陋习等举措,都提出了新任务与新要求,为我们开展新时代的家庭工作明确了治理方向,擘画出了清晰的发展蓝图。法律政策是家庭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需要我们深入探究新时代家庭友好法律政策,系统归纳实践成效、提炼宝贵经验、化解现实难题,为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为“十五五”时期相关目标任务的顺利落实贡献学术智慧,提供决策参考。孟晓驷会长指出浙江台州在家庭建设方面的实践扎实,期待此次研讨会搭建理论与政策对接平台,为健全家庭友好的法律政策体系贡献新颖思路、咨政参考和实践动力。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歌雅作了题为“婚姻忠诚与责任承担”的发言,基于《民法典》系统阐释婚姻忠诚的内涵、价值与责任承担体系。她认为婚姻忠诚既是伦理底线,也是法律义务,《民法典》第 1043 条明确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关爱,涵盖性忠诚与精神忠诚,是婚姻稳定、家庭和谐与文明家风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同时,违背婚姻忠诚将引发民事与刑事双重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重婚可依法判处刑罚。在民事责任方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依据第 1087 条规定可多分共同财产;依第 1091 条规定可主张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依第 1088 条规定可请求家务劳动补偿;依第 1090 条规定可获得经济帮助。针对婚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婚外赠与等行为,第 1092 条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过错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婚外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无过错方可追回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严重损害财产利益行为,可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她强调,责任承担应以救济无过错方、惩戒过错方为核心,维护婚姻的唯一性、排他性与人格尊严,引导夫妻坚守忠诚、履行责任,稳固婚姻家庭根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王贞会作了题为“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的儿童保护问题”的发言,系统研究阐释重要原则、理念和方法。他认为,儿童保护应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为首要原则,这是《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最大利益” 的本土化表达。《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其确立为核心准则,要求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全场景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家庭是儿童保护第一责任人,《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主体责任,离婚需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探望,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全社会负有共同保护义务,强制报告制度是关键防线,学校、医院、社区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主体负有强制报告义务,以有效发现侵害线索、及时干预。司法保护发挥重要助推作用,办案机关可对失职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严重侵害权益的,可依法撤销监护资格并指定监护人;检察机关可督促、支持起诉,涉及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他呼吁加快构建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儿童保护体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受保护与参与权,夯实家庭友好社会的儿童保护基础。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杨华作了题为“县域城镇化与农民婚姻家庭变迁调研”的发言,基于在一些县城开展田野调查的最新成果,揭示县域城镇化下农民婚姻家庭的系统性变迁与困境。他指出,中西部县域城镇化正催生一种“悬浮型社会”,对进城农民婚姻家庭造成系统性冲击。教育资源和婚姻市场的双重挤压,迫使大量农民家庭背负债务涌入县城。产业空心化导致“月薪两三千、年支十余万”的收支剪刀差,家庭被迫维持“县城陪读、远方务工、农村留守”的畸形循环。婚姻由此异化为高风险金融工具,维系成本畸高而稳定性极度脆弱,当地离结比高达46%。家庭被撕裂为功能固化的“三栖家庭”,代价最终传导至最弱势群体。农村老年人为子代婚房耗尽积蓄后仍要持续输血,“养儿防老”异化为“养老防儿”。离婚后的儿童则沦为最大受害者,普遍陷入隔代抚养或放任自流困境,难以获得完整的成长关爱与良好教育。他呼吁,消解“悬浮”需跳出个体归因的思路,重建城乡双向互动关系,从系统层面修复家庭经济弹性、恢复乡村缓冲功能、构建社区支持体系,让农民家庭重获“进退有据”的弹性空间,破解城镇化带来的家庭危机。

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科研管理处副处长、副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朋作了题为“家政服务业制度创新:国际经验与中国路径”的发言,结合他国实践提出中国家政服务业制度创新的构架和方法。她指出,家政服务是完善家庭支持体系、促进照护经济与民生保障的关键,各国在应对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的照料缺失,进行了很多探索。美国以立法保障家政工权益,强化数字平台监管;英国以公共补贴与高端培训提升服务质量;日本以介护保险支撑养老照护;新加坡以精细监管规范外籍帮佣与服务流程;菲律宾以分层培训打造国际家政品牌。她建议参照国际经验,立足中国国情,面对当前存在的供需不匹配、培训不足、监管薄弱等问题,以立法为基础、政策为支撑、职业为核心、监管为保障,走出中国特色家政发展道路,构建促进家政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四大制度支柱:一是推动专项立法,明确雇佣、平台、机构、家庭权责,保障劳动者与消费者权益;二是完善支付支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普惠托育补贴、专项救助,形成多元分担机制;三是健全职业体系,加强技能培训、等级认定与薪酬联动,提升职业吸引力;四是强化标准、信用与数字治理,推动平台全程监管、企业规范发展。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以“有关托育法的制定与实施”为题,聚焦重点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介绍《托育服务法》的立法进展、背景及意义,阐明了以法治护航托育服务的必要性。她认为,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托育政策、增加普惠托位,地方也积累了成熟的实践经验,为托育立法提供了坚实基础。2025年制定《托育服务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起草工作稳步推进,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紧扣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负增长挑战,是落实中央决策、破解家庭“入托难、入托贵”问题的关键举措,将为解决当前托育服务存在的普惠供给不足、社会参与不够、监管不规范等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她聚焦严格托育机构准入条件、加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婴幼儿权益保障、明确托育职责以及服务标准和内容、增加政府对托育事业的投入、健全托育服务监督管理体制、完善法律责任等立法重点议题,进行了解读与深入交流。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杜洁作了题为“国家发展规划视域下的家庭建设理念与策略”的发言,探讨如何凭借《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筑牢家庭政策的治理根基。她回顾了中国以国家规划推动家庭建设发展的历程与经验:自1950年起的补救性指导,到注重育人功能的规范推进,再到强化公共服务的深化拓展,尤其是“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专门设置家庭建设章节,彰显了从“人口控制”到“家庭发展”的理念转变。“十五五”规划纲要构建多元化家庭支持体系:在经济层面,通过育儿补贴、税收优惠、住房政策倾斜等方式,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在服务领域,聚焦普惠托育、教育均衡及养老服务,着力破解“一老一小”难题;在时间安排上,切实落实生育休假与弹性工作制,以平衡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冲突;在文化建设方面,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2026年《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与施行,为推进家庭发展政策系统化带来了新契机。她建议把构建全面融通、精准施策、协同高效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作为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重要内容,从而妥善解决家庭发展面临的各类问题,推动家庭发展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同频共振。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教授李明舜作总结发言。他指出,孟晓驷会长高屋建瓴地阐明了研讨会的重要意义,明确了下一步研究和工作的方向与重点,指出广大家庭既要守得住岁月静好,又要跟得上时代步伐,精准揭示了新时代家庭友好法律政策的核心要义。专题研讨聚焦关键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诸多成果有望转化为咨政建议。理事专家从多学科、多领域、多视角的深入研讨,既具理论启发性,又有现实关照:对婚姻忠诚与责任的探讨,进一步深化了对《民法典》“三个相互”——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诠释,同时对如何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了精准解读。对家庭友好建设中儿童保护问题的探讨,深入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梳理了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剖析了家庭友好与儿童友好之间的紧密关系,并探究了强制报告制度等的实践应用。针对县域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家庭变迁开展的调研,呈现出扎实且细致的田野调查工作、对问题的深入剖析以及深刻思考,为高质量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重要参考。从全球视角开展对家政服务业制度创新经验的研究,针对五个国家进行的比较分析独具特色,将文明互鉴作为推动家庭建设的动力,对中国具有启示意义。对托育立法理念的深入思考以及立法过程参与的分享,彰显了对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关注,体现了直面广大家庭需求的导向,以及人口生命全周期法律保障的思路定位。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相关探讨,结合中国共产党领导形成的独特且成效显著的治国理政经验,提出了推动国家规划法治化过程中逐步健全家庭建设政策体系的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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