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北京世妇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推动各国妇女事业从“理念倡导”向“制度实践”跨越,中国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科学建构了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世妇会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取得多方面新进展:注重保障妇女人权,将禁止家庭暴力等制度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促进男女实质平等,强化对重点人群、重点事项的特殊保护,肯定家务劳动和生育子女的社会价值;强化国家责任,畅通公权力干预通道,明确“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将家庭教育上升为“国事”;完善救济途径,形成多元法律体系,明确各类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这些进展的驱动力包括党的坚强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家文化底蕴、妇联组织推动及国际先进经验的本土化创新。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简称“北京世妇会”)是国际妇女运动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重塑了国际社会对妇女权益的认知,推动各国妇女事业从“理念倡导”向“制度实践”跨越。中国作为承诺实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国家,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科学建构了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
北京世妇会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新进展
北京世妇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更加注重保障妇女人权。立法理念是贯穿于立法的灵魂与核心,是立法者对“为何立法、为谁立法、立什么样的法”的根本认知与价值判断。北京世妇会提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妇女人权保障贯穿立法全过程。30年来,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中高度重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将禁止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离婚困难帮助等制度化、系统化;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以“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明确了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是侵犯家庭成员人权的违法犯罪,为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而且积极回应了国际社会对消除针对妇女暴力的重大关切。
二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更加注重促进男女实质平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一直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基本法,打破了封建婚姻枷锁,实现了妇女的历史性解放。北京世妇会后,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和贯彻实施,婚姻家庭立法不断深化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在坚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人群、重点事项的特殊保护,重点人群涵盖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群体,重点事项包括家庭暴力防治、土地权益保障、无过错方权益维护、生活困难救助、家务劳动价值认可、生育权益保护等,尤其是对家务劳动和生育子女社会价值的充分肯定,切实推动男女从形式平等迈向实质平等。
三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更加注重强化国家责任。在现代社会,家庭问题日益社会化,公私领域的划分无法再绝对化,公权力介入家庭事务成为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被重点强调并成为国际共识和准则。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畅通了国家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通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第1041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对婚姻家庭编具体规范产生了价值辐射和内在秩序统一的规范效力。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通过法治引领推动家庭教育模式迭代升级。
四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更加注重完善救济途径。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均缺乏救助措施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寥寥无几。2001年《婚姻法》修改增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专章,成为制度突破的重要标志。如今,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反家庭暴力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主干,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在内的规范、支持家庭和发挥家庭作用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明确了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特殊群体权益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劝阻、劝诫、调解、批评教育、制止、保全措施、责令改正、强制报告、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人格权禁令、撤销监护、临时庇护等具体救助措施的规定,畅通了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此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还呈现出:在政府职能定位方面实现了从约束管理到服务保障的转变。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变更为《婚姻登记条例》以及2025年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对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在立法技术方面实现了从粗疏原则倡导到具体精细的转变。这一点从不同时期有关婚姻家庭立法规定的具体条文数以及目前婚姻家庭领域立法呈现的体系化建构、可操作性增强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在民主立法方面实现了从闭门立法到面向社会的转变。立法机关2001年全文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会征集对修改草案的意见,开创了立法民意征集新机制。此后,无论是《反家庭暴力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都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了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北京世妇会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变革的驱动力
北京世妇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之所以能够取得上述进展,究其原因在于:
一是党的坚强领导为做好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并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率先向束缚压迫妇女的封建婚姻制度发起冲击。1931年,出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此后,各根据地以此为蓝本,纷纷制定适合本地的婚姻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被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确立下来,成为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准则。之后,无论是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还是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都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开展的。
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的发展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以及家庭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就妇女权益保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提出了一系列带有根本性方向性引领性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以全新的视野升华了我们党对妇女事业、妇女工作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家庭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新征程发展妇女事业、做好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党的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的重要论断,强调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领导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儿童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的重要论断,坚定了我国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道路自信;“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论断,明确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的重要论断,揭示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本质要求;“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的重要论断,申明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的重要论断,明确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时代任务;“要关爱帮扶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重要论断,体现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人文关怀;男女“共担家务劳动”的重要论断,明确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工作重点;“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的重要论断,谋划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实践路径;“共建共享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世界”的重要论断,拓展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的世界维度。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做好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奠定了政治经济社会基础,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婚姻家庭工作领域的具体展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底色和性质,不断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体现。
三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家文化为做好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工作提供了丰厚底蕴。我国作为拥有悠久历史与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其法律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塑造社会结构、规范人际关系以及传承民族精神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既有顺应现代社会潮流的一面,也有深受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家文化影响的一面。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固有性,决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必然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家文化为根基,继承和发扬了德法互补的优良传统,传承了矜老恤幼这一庇护弱者的重要理念。
四是妇联组织的积极推动为做好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基本职能就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妇联组织在履行其基本职能过程中,高度重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在推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制度出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过程中,妇联组织在提案倡议、工作先行、深入调研、推动立项、提交草案、高层倡导、重点攻关、凝聚共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上下联动、强力推动、持续努力、久久为功,不仅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一部有利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在婚姻法制定和修改、《民法典》的编纂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妇联深入研究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需求,积极提出法律建议,配合立法机关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积极反映妇女在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权益诉求,强调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平等保护和特殊保护,完善了诸多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国家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妇联组织的意见,不仅委托妇联提出建议稿,而且在重要内容的确定、关键环节的参与等充分尊重妇联的建议,履行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承诺。
五是国际先进家事立法经验为做好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工作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借鉴国际先进家事立法经验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等制度,《反家庭暴力法》中的“零忍耐”理念、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等制度,均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进行了本土化创新。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并没有简单地照搬照抄国际先进家事法律经验,而是充分结合国情和文化传统,有选择性地吸收和融合。一方面借鉴和学习国外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经验和成功立法例,展现了我国开放包容的国际视野和博大宽广的胸襟气度;另一方面在立法中总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创建防治家庭暴力的中国模式,体现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中国特色,从而丰富和引领了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的理念和方法。《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一部能够为我国带来重要国际影响、大幅提升我国国际形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