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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大学生撑起平等就业的保护伞!
2017-04-07 09:45     (点击: )

2017-04-06 李线玲 性别研究视界


我国在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方面都有哪些相关法律政策呢?在此处梳理一下,以便女性朋友们在遇到歧视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不受侵犯……

 

保障就业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就业性别平等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做出明确规定,并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就业性别平等的原则,而且明确反对招聘录用环节的就业性别歧视,并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保障

国家层面

1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机制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管,为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提供更有效保障。

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41号)、教育部[2013]5号和教学[2015]12号分别要求各省区市教育厅和人社厅,坚决反对包括性别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为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全国妇联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妇联章程,制定了《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合法用工。

 

地方层面

2

一些省份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联合妇联发文的形式实现对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保障。

如2016年4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江苏省妇女联合会针对女性在求职应聘中遭遇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于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就业权益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专人上门约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联合妇联组织向信用部门和社会公布。

2016年9月,黑龙江省妇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或与妇联组织联合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

 

 

(编辑:海斓)


 转自妇女研究所官方微信“性别研究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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