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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新政遇冷:一个女性学的解释
2015-01-14 10:39     (点击: )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网 | 本网发布日期:2015年1月14日
标题: “单独二孩”新政遇冷:一个女性学的解释
作者: 叶文振
资料来源: 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 2015年1月13日
关键字: 单独二孩 生育 政策 女性学

 

“单独二孩”新政遇冷已成为现实。本文从计划生育政策放宽的决策依据,单独二孩新政遇冷的初始原因,以及女性生育热情的政策保护,给出了一个女性学的解释。

“单独二孩”生育新政出台已经一年了,除了政府主管部门、大众媒体以及平民百姓以外,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甚至医学等学科学者都给予了积极的关注,而最应该发出声音的女性学学者却显得比较沉静。本文将从计划生育政策放宽的决策依据,单独二孩新政遇冷的初始原因,以及女性生育热情的政策保护,给出一个女性学的解释。

社会性别视角与政策依据

从1984年4月中央出台 “七号文件”,要求把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在“群众满意、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在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前提下,可以有控制地对二孩生育口子开大一点,到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中央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我们经历了生育政策缓缓叠加式的调整过程。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国家启动实施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一致放宽呢?归纳政府主管部门、人口学者和大众媒体的解释,不外乎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顺应群众期盼,有利于改善家庭人口结构,增强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和养老照料功能;第二,有利于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确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第三,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数量和结构,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也就是通过“单独二孩”的生育增量来防止人口总量的过快下降、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的双失衡,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家庭传统功能保持。

显然,在这里我们强调了人口再生产调整的人口效应,忽视了人口再生产中的性别关系;强调了新政中的家庭整体作用,忽视了家庭关系中的女性地位;以及强调了女性所承载的生育功能,忽视了她们首先作为一个公民所发生的变化。如何站在作为重要生育主体的女性立场上,从二孩生育和她们生存与发展的关系中,深入分析已婚女性在这个生育新政实施过程中的性别地位和作用,以及这个生育新政到底会给她们带来什么样的性别影响,我们需要不需要同时设计相应的政策配套来抵消这种影响,显然并没有作为出台这个生育新政一并加以考虑的出发点和政策内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再一次在这里脱节,女性的生存与发展再一次让位给对人口问题的公共治理。究其缘由,还是归因于我们有些学者给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时缺乏必要的社会性别意识,缺乏对生育政策与女性地位之间存在紧密关系这一现实的足够认知,进而导致在推出生育新政时,用单独家庭风险替代了女性性别风险,以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性掩盖了两性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女性性别处境与政策期待

国家卫生计生委1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目前,全国有近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这与当时专家预期一年将有超过200万孩子出生显然存在差距。在北京,办证数只占符合条件家庭数的3.5%。在四川,全省单独育龄家庭大约128万户,而单独二孩申请率不到7%。

单独二孩新政遇冷已成为现实。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认为,申请人数低于官方预期显示中国人的生育观念已改变。也有的人口学者分析,目前偏低的数据其实跟上半年全国各省分步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关。但是,更多人口学者认为,政策预期跟实际生育回应相差甚远主要归因于对生育数量过于简单化的预判,我们忽视了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年龄结构的作用,以及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的巨大落差。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穆光宗教授还强调,民众对“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的反应,证明中国已经进入超低生育陷阱,“70后”家庭是拥有二孩生育意愿呼声最高的,但很多已经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如果政策依然纠结于双独、单独和非独层面,政策补偿生育的作用就非常小了。

从女性学的学科角度来看,以上学者对实际生育低于政策预期的分析其实也存在性别盲点。他们要不考虑的是生育成本上升和孩子养老效用下降的经济学原因,要不归因于各地推出“单独二孩”生育新政的时间差,要不还是离不开人口学的解释,认为是没有结合符合条件人口的年龄结构特征进行预测的缘故,而唯独没有把分析的重点放在母亲这个生育主体所处的性别地位上,并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反思已婚女性在生育新政中的性别作用。

我们以为,人口回应低于政策预期很大程度上归结于两个原因:

一是,在新政设计时,我们还是习惯于以家庭作为生育单位了解他们的生育意愿,甚至用丈夫的生育偏好替代妻子的性别选择,并没有把已婚女性作为新政的目标主体重点加以调查,以她们的实际生育意愿作为生育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当城镇已婚妇女拥有更好的教育背景和为家庭提供更大的经济贡献,进而在家庭生育决策中的地位明显上升之后,新政预期和现实回应的脱节则是不可避免的。

二是,我们缺乏性别比较视角,有意识地去了解再生育选择的性别差异。其实,已婚女性有着比丈夫更多的生育二孩的性别忧虑,这是因为作为母亲,她会更自觉地站在孩子的利益角度来考虑生育的选择,在还没生育之前,就会比较全面地理解在生育中应该满足孩子什么需求和家庭是否具备这种供给能力。当她们因为生育年龄的增长、育儿食物安全系数下降、环境污染以及妇幼保健质量走低而产生越来越多的生育风险担忧;当她们因为社会对婚姻的外部支持日益弱化、婚姻质量日趋下降以及离婚率不断走高而对婚姻的长期稳定缺乏信心时,进而在生育政策好不容易放开时却犹豫不决,甚至最后主动放弃,都是可以理解和预料的。所以,只有放宽生育政策和解除性别忧虑双管齐下,才能产生预期的人口增长效应。

女性生育热情与政策保护

生育热情是指生育主体参与人口再生产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热烈、积极与主动的态度。相对于生育意愿,女性的生育热情,对生育政策产生人口增殖效应起着更为关键和直接的作用。一个能够稳健地达到预期目标的生育政策应该客观地估计和保护已婚女性的生育热情。显然,我们还没有自觉地把它纳入到生育新政的内容之中,成为与数量规定一样重要的政策要素。受传统性别文化的长期影响和支配,我们一直以为,女性与生育是一种天然的关系,生育热情似乎是女性与生俱来、自然养成的。延续这样的思维惯性,我们在出台生育新政的时候,就会很自然地以为,只要需要女性的生育热情就会很快地鼓动起来,二孩生育的数量也将出现“堆积”式的增长。

现在看来,其实这也是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把女性视作缺乏主体意识的生育对象的一种政策表现。实际上,当代女性的生育热情高低、鼓动起来的难易程度已经受制于许多因素,其中孩子抚养成本提高、自我职业发展的机会成本加大、生育质量偏好加强和对自我健康健美的爱护有加,都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她们的生育热情走向更加理性和适度了。

所以,一个具有现代社会性别意识的生育决策过程,应该把主要的注意力转移到作为生育主体的已婚女性上来,深入了解她们的生育热情及其制约因素,既尊重和维护她们的生育自主权,又要通过性别文化和制度的变革对她们的生育热情给予政策保护和社会补偿,进而全面地降低生育给她们个人带来的性别代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珍惜和保护已婚女性的生育热情,与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是一样重要和需要的,只有这样,新政的生育补偿作用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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