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家庭的名义下,某些福利权利其实就是男人的特权,这种特权在家庭本位的传统社会中相安无事延续了几千年。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制度的改革,许多问题就暴露出来。联系到具体的福利供热制度,我们首先需要界定的一个问题是:“热”究竟能不能成为自由选择和消费的商品,因为这个问题是我们探讨供热制度改革的一个前提。
2005年12月17日,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建设部等八部委发布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各地区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采暖补贴资金来源为原“暗补”时财政、单位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
这个消息的公布意味着在中国用热商品化时代的到来,这一决定引起了人们的强烈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那么,热究竟能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网民的讨论其实更真实地代表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心声:
“我双手赞成改革,因为太阳岛风景区不给我们女职工报销取暖费,这么多年我们都是自己交钱取暖。”
“商品化、货币化可能并不难,但是最重要的问题是改革后的保障问题,现在最突出的欠费问题,暖气不热问题以及因个别采暖户不交费引发的整个楼或小区不能采暖的问题应该是更迫切需要解决的。”
“我就生活在产煤区,国有煤矿破产了,现在都是个体在挖煤,他们都发了。可是对于我以及和我一样的下岗工人来说,供热的改革就是让我去死了,这都是什么世道呀?”
“我家四年没供暧了,我不够资格评特困,可我真的交不起采暧费,几年来各级政府找谁也没用,因为不给女职工报采暧费,就沈阳市有多少个困难家庭被迫离婚。”
“我赞成,就应取消,我是石油上的,没买石油上的房子,供暖一分没有,合理吗,取消我赞成!”
“需要供热的地方多在经济不发达的西北地区,在这里,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本来就很低,每年到了冬天,供热费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很多家庭根本就无力支付。”
“冬天取暖应该是基本人权,保障人的体温不是享受什么,而是生理最基本的需要。现在的改革,哪一项不是将老百姓本来可以有的东西变成有钱人专有的东西?以前老百姓工资低,可基本的东西总有保障,现在老百姓工资更低了,还要去掉一项项的基本保障。”
从以上这些评价可以看出,人们根据各自的利益对用热商品化的评价褒贬不一:最高兴的莫过女职工,因为她们终于可以和自己同单位的男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了;最不高兴的是那些住着福利房的下岗工人,他们本来失去了就业的机会,现在又要自己承担取暖费,这个改革对这些人的境况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然这些评价无法排除其为自我利益考虑的初衷,但是,这些评价也再现了社会成员的真实生活状况。面对这些复杂的状况,政策制定者还真不能等闲视之。因为,“热”和其他的商品有所不同,其他商品可以有选择的自由,也就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力而为。而“热”却是北方冬天城市居民的生活必须品,在供热制度改革中,社会公平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热”实行彻底的商品化,也许会再现杜甫笔下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悲惨景象,无疑会带来新的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情况下,“热”并不具备商品的特质,因为“热”的使用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共同的价格、共同的开栓时间、共同的停止供热的时间,但是却无法保证室内的共同温度。所以,在这些问题还没有解决之前,“热”还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也不能按照商品的供求规律在市场上运行。然而,在全面市场化的现代中国,提供热能的热力公司已经被推向了市场,传统的福利供热制度也暴露出种种弊端,因此,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如何才能顺利完成供热制度改革并且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在2005年1月17日建设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各地区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在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
可以看出,取消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并不意味着供热彻底商品化,也不意味着国家对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忽略。恰恰相反,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在现代国家中,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即福利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政府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最低所得、营养、健康、住房、教育水平,对于国民来说,这是一种政治权利而非慈善。”由此可见,当代社会的福利权利已经超越了慈善救济和人道关怀的层次,成为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而冬季取暖则为公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之一,自然应该列入公民的福利权利之列。
既然冬季取暖是公民应该享受的福利权利,为什么还要进行福利供暖改革?对此,笔者认为改革福利供暖制度,并不是取消公民福利取暖的权利,而是变传统由单位负责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这样即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安全的问题,也化解了传统福利供热的一些矛盾。如果承认冬季取暖是一项福利权利,那么,它究竟属于家庭还是属于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则是解决本文所提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福利是人们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对反映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基本需要和利益的保护。因此,权利是作为社会福利的政治基础而与社会福利问题发生联系的。人类的权利本质是福利权利,而福利权利的现代理论形式就是公民权利。那么,公民权利是指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个人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社会(国家)要求得到某种能够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种自由与合法支配某些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
在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下,享有社会福利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应有权利,社会福利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的,它不分男女老少、高低贵贱,不分职业和信仰,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政治、道德和社会的平等地位,它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追求平等、自由和正义的理想。
那么,联系到福利供热制度,以往的政策就严重地忽视了女性作为独立的个体所应该享有的福利权利。对此,女性主义者明确无疑地指出:“如果社会政策分析不能将性别作为像社会阶级、种族或年龄同等重要的变量来对待的话,社会政策分析根本上就是‘有问题的’”。
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解决问题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社会福利制度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供热企业的市场化,它的生存与赢利不能仅仅从用热的住户中来获得,国家应该给予扶持型的政策。既不能象以往那样以完全依赖国家,也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而是需要建立一个积极的福利制度,使社会各个成分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其次,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实现供热福利与就业单位向分离。中国传统福利制度主体内容的职业福利,福利取暖就是继福利分房的一个重要职业福利。为此,每个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承担了大量的开销,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福利分房的传统惯例,女性就很难享受与男性同等的福利供热待遇。如果实现了福利与就业的分离,劳动者与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关系仅仅是单纯的劳动工资关系。而公民所享有的福利项目,由国家统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机构具体承办,切实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以此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的福利权利,而不是以家庭的名义而取消了女性的某些福利权利。
由此可见,把福利权利是一种公民权利的理念运用于当前的福利制度改革,将会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以此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
尾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福利分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之而生的福利供热也将成为历史的一页。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却值得我们思索:取暖费虽然是小事一桩,但其背后所隐含的性别歧视等观念以及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却是一件值得重视的大事。唯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可以让为取暖费而“假离婚”这样的荒唐事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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