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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性别歧视,这些内容你一定要知道!
2017-04-14 09:51     (点击: )

2017-04-06 李文、王妍性别研究视界

 

2017年3月召开的联合国第61届妇地会,将主题定为“妇女在不断变化的劳动世界中的经济赋权”。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推动妇女经济赋权的重要举措。

 

要想知道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先要了解什么是性别歧视!

 

★什么是性别歧视?

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性别歧视的界定是:“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那么,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呢?

 

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明确界定了就业歧视,即:

1.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2.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基于此,就业性别歧视可以定义为:基于性别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一般而言,就业性别歧视可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什么是直接歧视?

★直接歧视(也称显性歧视)是指公开地、有明显意图地将某些个人或群体置于不利境况,使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因素(如性别、种族等)受到不公平的区别对待的行为。

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时常针对女性明确设置额外“门槛”,使求职女性处于不利境地:

※招聘广告中明文规定“仅限男性”或“男性优先”

※同等条件下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

※同等条件下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

※增加身材/容貌/孕检等附加条件

※要求女性几年内不得结婚或生育

……

 

这样的事例在现实中不胜枚举,例如: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速录员的招聘公告中,岗位要求明确提出“同等条件下男士优先”。

有家出版社2015年招聘8个科室15个录用岗位,招聘公告中报考条件“备注”一栏中,赫然全部注明“男生优先”。

这些行为都涉嫌直接歧视!

 

★什么是间接歧视?

★间接歧视(也称隐性歧视)是指非公开地、看似无意图地将某些个人或群体置于不利境况,使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因素(如性别、种族等)受到不公平的区别对待的行为。间接歧视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通常较难发现,但却具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也被称为实质性歧视。

例如,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广告中没有作出歧视性规定,但在招聘的不同环节存在排斥女性求职者的行为:

※不给女性面试或复试机会

※在面试等环节有意无意地表露对男性的偏好

※问及女性有关男朋友或结婚事宜

※以相关岗位需经常加班、出差或到艰苦地方工作等试探女生

※问及女性何时生育或是否打算生二孩

……

 

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大多不会明目张胆地提出“只招男性”,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间接的、隐性的歧视。例如:

一位理工大学毕业的女大学生,与两位男同学一起参加了某招聘企业的笔试,自己跟两位男生的笔试题答案几乎一样,结果两个男生都接到了面试通知,自己却被排除在外,表示非常受伤,女同学安慰她“以后就见多不怪了”。

一名27岁的女性求职者在应聘时,多家单位都有招她的想法,可了解到她结婚不久还没有小孩之后,纷纷婉言拒绝,有些单位还建议她“先把小孩生了,再去找工作”。

还有不少女性求职者在面试中被问及,近一两年内是否有结婚的打算,作答时稍有犹豫便惨遭“秒拒”。

不管是直接歧视还是间接歧视,都是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编辑:海斓)


 

 

转自妇女研究所官方微信“性别研究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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