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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文明命题的提出是对生育文化范畴的超越和升华。首先,在生育文化的概念框架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政府对公民和家庭的要求,其核心是引领广大育龄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生育文明则将政府行为也纳入评价体系之中。这是生育文明与生育文化的重要区别。其次,生育文明比生育文化更加凸现政府对责任的自我认定。
第一,国家对个人,夫妇,家庭的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和维护公正公平的生育伦理秩序。每个人的生育,每个家庭的生育无论是数量和质量都要对社会负责,同时社会的政策,制度和文化也要承担起维护千家万户生育利益的责任重担。
计划生育必须更多地考虑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对此,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和日本著名文化人士池田大作在30多年前的对话中所达成的共识引人深思。汤因比如是说:“为了人的尊严,人们要求的不是最大限度,而是最适量地生育子女。这种最适宜的生育数量可以定义为:在某个时代,某个地区的科技状况和社会条件的前提下能为那里的孩子们和整个社会带来最好的生活水平的数量。但汤因比同时强调生活水平的定义不应该纯粹是物质的含义,而是包括了人们的主观满意度。
第二,个人,夫妇,家庭对社会的责任。过多生育和过少生育都可能对文明的发展构成威胁。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个人,夫妇,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呢?生育本身是一种付出,是一种连带着哺育,抚育,教育的责任,所以在人口过多的我国,维护少生优生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公民责任。
第三,个人对配偶的责任。在生育文明的框架里,还必须考虑恋爱双方彼此的忠诚和负责。生殖健康,生育决策等诸方面都需要考虑到对方的心情。
第四,父母对孩子的责任。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随着人类生育文明水平的提高,今后的个人和夫妇将越来越多地将孩子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来考量。也就是说,未来的生育决策将是孩子本位的决策。在孩子数量减少的同时必然对孩子的质量提出要求,孩子的优生问题以及成长生态问题将引起更多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