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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性别和谐
2008-06-25 08:34   luozc   (点击: )

龙静云 2006-9-28

中国改革和发展的主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含义是相当广泛的,其重要内涵之一当是男女两性的性别和谐。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重视男女两性群体的和谐发展。

一、性别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众所周知,性别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础的关系,正是女人与男人的自然性别及其互动才点燃了人世间的万家灯火,才组成了生生不息的人类社会。社会的运行,既离不开男人,也依赖着女人,缺乏其中的任何一方,人类社会便不复存焉!正因如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之一是男为阳,女为阴,男阳女阴配合协调便为两性和谐。然而,传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以男性为中心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上是不可能产生所谓性别和谐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不同性别、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民众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使人人都能自由自在地生活与劳作,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社会各阶层和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能及时地化解和协调,社会运行健康有序。因此,社会和谐离不开两性和谐,两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前提和条件。

勿庸置疑,妇女受压迫是个历史范畴。从历史的维度看,远古时代的人类两性曾是平等的,只是从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和产生阶级对立的时候起,妇女才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其角色被固定在家庭范围之内和被排斥于社会劳动之外,从而沦为家庭的奴婢和男子的附属物。这种现象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决不具有永恒性。它必将被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男女平等所代替。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必然带来人本身的发展和进步。而人的发展从性别角度来说就是男女两性的共同发展,而不是以牺牲其中一方的发展来谋求另一方的发展。如果占人口半数的 女性总是处于弱势,如果缺乏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积极参与,妇女中蕴藏的巨大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或者说,如果没有女性与男性的平等、公正和协调的发展,两性发展差距巨大,性别矛盾尖锐激烈,那么,就绝不可能有每一个人的发展,这个社会必然是不均衡、不和谐的,也不可能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两性越平等、两性关系越协调,就会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越有利于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局面,进而有利于达成性别和谐和社会和谐。由此可见,决定性别和谐的主导因素是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的涵义是指男女两性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双方在权利、机会和责任方面的平等。从国际范围看,追求性别平等已不仅仅停留在人类的理 想层面,而是目前国际社会达成的重要共识及其实实在在的行动。例如,从1991年开始,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设计了“性别发展指数”,将性别平等因素考虑进发展进程;1995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又增加了“性别赋权指数”;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签署《千年宣言》,把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利列为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这些均表明,性别平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衡量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我国而论,不仅男女平等被写入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且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男女平等和性别公正作为衡量性别和谐的关键要素已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并将被纳入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指标体系之中。所有这些都为广大女性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因此,以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引领性别和谐,以性别和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当前影响性别和谐的不利因素

从理论上分析,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际上暗含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前提,即男女不平等现象在现阶段依然不可避免,实现男女平等乃是一个曲折渐进的历史过程。从实际生活来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建国以后,我国的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虽然已经取得巨大进步并有力地促进了性别和谐,但某些影响性别和谐的性别不公因素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世界性别平等进程的加快,也更为突出地显现出来,妇女的发展面临十分复杂的境遇。充分认识这些不和谐因素及其危害,是消除不和谐因素及其危害、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目前影响性别和谐的不利因素主要是:

在经济层面,女性在占有社会资源和分配社会收入方面处于劣势,导致其社会地位不断下沉。由于市场本身的某些不平等,市场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中男性往往居强势地位,以致市场重心明显地向男性倾斜,女性在市场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日渐凸显,市场强化性别不平等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大。例如,在就业时常常男性优先,下岗时却女性“优先”;社会重要岗位大多被男性占领,女性只能当“配角”;在城乡贫困家庭中妇女只有较低的收入却拥有较高的恩格尔系数。从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来看,目前妇女就业数量虽有所增加,但大多集中在工资低、技术含量低、社会保障程度低的岗位,享受的劳动权利和利益很不充分。所有这些,都使一部分妇女生存处境艰难,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无论是在绝对贫困化还是相对贫困化方面都呈现出不断加大的态势,因而在经济和精神方面,她们都承受着巨大的重负。

在政治层面,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还不够充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进展缓慢。1995年,联合国提出了“女性在决策层应占30%的比例”的倡议,世界各国纷纷贯彻落实,目前瑞典的女议员达到45%,丹麦、芬兰、挪威均在36%以上,法国、德国也在法律和政策上规定了男女候选人各占50%。然而我国女性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始终徘徊在20%左右,中国妇女参政的国际排名已经从1995年的第12位下滑到了2004年的第38位。妇女政治参与的不足,使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性别视角上受到一定局限。除此之外,目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当今世界,同龄退休已是多数国家保障性别平等的制度规定,中国却是退休年龄性别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女性早于男性退休的制度安排所引发的后果是:女性与男性多是同龄读书、同龄就业,却提前于男性5年退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部分女性学历越高、工龄越短,享受退休金的比例和金额越少的结果。同时,由于一些地方在女干部的培养使用上人为地设置了年龄障碍,也产生了某些不公正后果。男女公务员不能同龄退休,已引起广大女公务员的质疑、困惑甚至不满,成为制约性别和谐的因素之一。

在教育层面,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整体低于男性,致使一些妇女陷入“马太效应”的不利循环。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所提供的数据,目前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41.2%,不仅低于农村男性21.9%’,与城市的男性和 女性相比,差异则更大。文盲人口中妇女约占70%,其中绝大多数为农村妇女。由于受教育水平偏低,农村妇女在掌握技术技能方面明显低于男性,因而在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大多不得不选择“留守”,使得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女性化现象非常突出。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我国西部偏远农村300万没有入学的适龄儿童之中,其中有4/5是女童。上述妇女在教育方面的不平等,不仅会给她们个人的发展带来更多的不平等,整体上也会使社会发展中的男女不平等趋势进一步扩大,因而社会整合的难度也逐渐加大。

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方面,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一路攀升,现在,已经超出国际最高警戒线(107)9个多百分点。新生儿男女比例失衡,潜藏着严重的社会后患。有专家认为,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不仅无助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性别歧视恐怕会以更为残酷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最终损害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思想文化方面,传统性别观念仍根深蒂固,并给我国的性别平等带来消极影响。由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女性职业地位下降,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妇女回家去”的鼓噪不绝于耳,导致女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影响力逐渐弱化。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作为一种产业经营,面临市场竞争,更多地诉求于男性。因此,它不仅在强化女性的传统角色,甚至把女性当成商品的卖点。女性在社会文化中的价值被传媒的性别偏见所利用,往往又被受众的理性审视而忽略。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利用女性的容貌、身体以及性的特征来刺激消费和追求经济利益的不正之风呈愈演愈烈之势,名目繁多的选美活动、花样翻新的美女广告,不仅受媒体的青睐,甚至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新的经济增长点。殊不知这种以牺牲女性尊严为代价的商业行为,将会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怎样的精神污染。正是在文化的这种渲染和潜移默化中,传统的性别观念得以进一步沉淀下来,构成了我国实现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难以突破的一道樊篱。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努力推进性别和谐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妇女的作用,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表明了我国政府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在当前,要充分关注妇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不和谐现象,抓住脱贫、就业、教育、健康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妇女自身发展的能力;要使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逐步缩小男女两性在发展资源占有和发展收益分配上的差距,以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讲话所体现的上述思想和精神,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努力推进性别和谐的重要指导。

第一,创新国家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男女平等和性别和谐。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促进男女两性共同发展,是我们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它首先需要从制度安排方面提供坚实保障。可喜的是,2001年5月22日,我国政府制定颁 布 了 《中 国 妇 女 发 展 纲 要 (2001-2010)》,以促进妇女发展为主题,旨在提高我国妇女整体素质,在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作为根本的同时帮助女性发展能力,并确定了妇女优先发展的6个领域。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指导、督促和检查。同时,还成立了实施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制定了纲要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建立了妇女状况监测统计网络和工作制度。妇联等各种非政府组织也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此外,国家统计局已拟将性别平等指数纳入小康社会的指标。上述国家机制对我国实现性别平等发挥了作用。但是,随着新问题的产生,还应不断创新国家机制,以对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妇女参政不足、性别比失调等问题进行有效调控。

第二,在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完善其他各项法律与其相互支持。当前,尤有必要重新审视《劳动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务员法》等一系列与两性利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认真分析这些法律和政策是否关注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两性差异,是否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对女性的需求给予重视和满足。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应关注在所有差距背后的性别因素,对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实施制度性保障。正在制定中的《公务员法》,应从性别视角考虑不同性别的利益诉求,对男女退休给出既体现性别公正、又恰当灵活的法律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中的女委员比例也应明确规定比例,以保证农村妇女在基层组织中有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第三,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市场经济给女性带来的占有社会资源和分配社会收入方面所产生的不平等。一般说来,市场经济在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差异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这种差异超出了人们承受的范围,甚至影响到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是显失公平的。但市场机制并不会自发解决资源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乃是现代政府的社会责任。因此,各级政府要建立起一项特殊的保护制度,即对弱势女性的利益补偿制度,以保证弱势女性在市场竞争中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并在收入的再分配方面与男性强势群体和女性中的强势阶层保持在合理而不失公平的差距之内。

第四,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传播社会性别平等观念。就我国当前的大众文化而论,其本质还带有男权文化与制度的特征,特别平等观念很容易在集体无意识的环境中受到漠视。而消除大众文化中的性别歧视,有赖于大众文化价值的提升。因此,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传播社会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念,是推进性别平等和实现性别和谐的重要一环。在现阶段,要用先进的性别文化对大众传媒中的主导文化、大众文化和精英文化等进行分层和限制,并通过知识结构和素质较高人员的加入,提升节目的人文含量和纠正其性别导向的监督机制,把那些显失性别公正的性别歧视节目、新闻和广告给予删除,以消除其负面影响。此外,还要性别平等融入我国大中小学的教材体系及其课堂教学之中,以教育和培养出一代又一代无性别偏见的现代公民。如此,我国男女两性和谐共处,平等发展的美好愿景一定会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逐渐到来。

(原文载于《学习月刊》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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